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含量監測檢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含量監測檢驗結果 蔬果是國人每天都必須攝取的食物,為維護民眾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全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合作,至全國傳統市場、大賣場及超市等地抽驗檢體,執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鎘、鉛)含量監測計畫。 去(103)年間,總計抽驗檢體170件,分別為蔬果類159件及菇類11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之規定(如附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強化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以維護食用安全,要不一旦產品經檢驗違反「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者,將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不合格產品,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沒入銷毀。 下載: 附件_0049055002.docx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3年市售蔬果植物類重金屬含量監測檢驗結果 為維護民眾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全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合作,至全國傳統市場、大賣場及超市等地抽驗檢體,執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鎘、鉛)含量監測計畫。 去(103)年間,總計抽驗檢體170件,分別為蔬果類159件及菇類11件,檢驗結果均符合「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之規定(如附件)。 經分析抽驗159件之蔬果檢體,鎘的檢出濃度範圍介於未檢出~ 0.10 ppm,平均值為0.01 ppm (限量標準:0.05 ~ 0.2 ppm),鉛的檢出濃度範圍介於未檢出~ 0.08 ppm,平均值為0.002 ppm (限量標準:0.1 ~ 0.3 ppm),均未超出「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另,抽驗11件菇類檢體,鎘的檢出濃度範圍介於未檢出~ 1.3 ppm,平均值為0.4 ppm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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